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心得体会大约有4篇左右,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们曾有一个时期,那时百家争鸣,以思想为壕沟,用不同的维度,论述自己的主张,那时百花齐放,虽各家言语有针锋相对之势,但带来前所未见思想领域的创新风暴。而今天,社矫工作也需要这种碰撞思维,引领每一人、每一事的创新与发展。
法家主张定分止争,孟子主张人本善,荀子主张人本恶。社区矫正工作,是通过严苛的法条,严厉的规章,矫正“性恶”之徒,但也探求柔性之意,恢复一时“迷途”的“性善”之人。《社区矫正法》28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者可采取“训诫”、“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规定,同时32条提出可对矫正从上者进行表扬。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在矫正中,善与恶,刚与柔,只意于是否符合规章政令,违规者,视为恶,违令者,以法治之,这视为规矩。尚且,符合《社区矫正法》之行为,按规完成措施,即为善者,可提起表扬等奖励,用于请假、变更监控方式之参考。
孔子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思想、老子的无为而治理论,可贯彻社矫工作的中轴线。儒学心学大师说: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因此社矫工作需通过教育从“心”开始,从“身”出发。2017年12月,九江司法所打造品牌,孵化半爱企业,建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基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场所,缓刑教育期间,创新“三自三统”,发扬三自中的自主建立讲堂,以个人的心路历程为切点,触发心灵。在矫正工作者无强令组织下,矫正对象者自发,为凉山州学生捐物、在疫情期间捐赠,社区矫正对象以“身姿”撰写自己的悔改书。
借古鉴今,与古长论,思维交融,为社矫工作带来新的理论论证,《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与实施成为社矫工作者监管的依据。
记得我初次接触未成年社矫对象小华的时候,纹身、爆炸头、哈化裤这些突显青少年叛逆心态的外形标配全都对号入座。当面报到、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及家访等等这些日常矫正工作,他在散漫、爱理不理的态度中参加、勉强完成。我翻阅他的资料,他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社矫,买卖的是仿真枪,犯罪时是未成年人,2019年10月年满十八,在社区矫正期期间迈入了成年的十八岁。
平日与他聊天,我们由聊王者、聊男女朋友到聊父母、工作、学习,慢慢地他会把他的想法告诉我,我也会把我的建议、经历与他分享。
慢慢地,他出现了一丝丝的改变:爆炸的长发换成了清爽的短卷、修身的牛仔裤替代宽大的哈化裤,有一次他卷起衣袖、用求助的眼神问我:“我这五颜六色的这么大面积的纹身,洗不掉,怎么办?”唉,我家儿了也是一个十四岁的叛逆期男孩子,若是自家孩子,怎么办?我作文吧没有打击他,于是说:现在的技术日新月异,或者很快就能有办法的,记得吸取教训呀,身体发肤父母,很多事情不要乱碰,多与长辈商量。
又过了一段时间,小华在司法联系的微信号上发来了他报考大专收据的相片给社工,他说经过深思,决定采纳社工的建议,通过社工推荐的培训机构边工作边考取大专文凭,提高自身的社会竞争力。看着小华慢慢的改变,期待今后能看到他的成长及脱变。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矫法》正式实施,司法工作将开始崭新的一页,“有法可依”“违法必惩”成为了我们司法工作者强而有力的后盾;作为社矫对象的“小华”们,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同样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矫法》正式执行,正是开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时代的社会建设将迈上更民主、更规范的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即将于今年七月一日施行,这是一部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段时间,通过学习《社区矫正法》,我感触最深的是整部法律充满人性的光辉。强调人权,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护;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养成、心理矫治、技能培训、帮困扶助及个人发展;强调”人”居环境改善,注重为社区矫正对象创造宽松适宜的改造环境和条件,以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一、要以更高站位更广维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首先,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宪法精神的体现。《社区矫正法》第一条中明确表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后在相当多的条文中体现了宪法精神。如关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时不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当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举、控告,以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平等就业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是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管理的依据,体现宪法精神理应成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高原则。
其次,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让犯罪性质不恶劣、犯罪后果不严重的初犯、偶犯、轻刑犯或符合假释、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本身就体现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他们进行人性化管理,在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创造其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是题中之意。
再次,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为了实现社区矫正终极目标的体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把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为守法公民,使其顺利融入社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我们只有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照顾社区矫正对象的自尊心,才会设身处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着想,才会把管理对象也当成服务对象,心甘情愿地帮其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唯有这样,才能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罪错,认罪悔罪;才能服从改造,遵守监规;才能走出罪过和自卑阴影,重拾生活信心;才能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最后,对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最终体现。一般而言,社区矫正对象有的罪行较轻、有的表现较好、有的余刑较短,所以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会很快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对这一特殊群体实施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依靠的矫正小组的成员、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正是来自于”人民”,建立的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正是为了”人民”。此外,社区矫正对象绝大部分罪行较轻,即将融入社会,成为”人民”一员,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是”人民”的一份子。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最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要以更大魄力更强举措对现行社区矫正行刑方式作出调整
首先,行刑观念要作出调整。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损害了正常的社会关系,对其执行刑罚应以惩诫为主、教育为辅。因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较少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较少顾虑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和内心感受,更多强调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罚及刚性约束。《社区矫正法》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纳入其中,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教育帮扶作为与监督管理齐肩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两大任务,更多强调教育帮扶的中心地位和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治本成效,是安全观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其次,行刑重心要作出调整。行刑观念的转变必然导致行刑重心的转移。曾是”不让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在矫正期限内不重新犯罪”的执法目标已转变为“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我认为社区矫正的执法重心应放在教育帮扶上,要通过切实提高教育帮扶的质量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实现监管安全。当然,强调教育帮扶,并不是说监督管理不重要。严格执法,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是保障监管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再次,行刑内容要作出调整。人性化监管教育帮扶要求采取更加灵活的行刑方式。为了不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我们在监督管理模式上应更具弹性,既严格规范执法,又考虑特殊情形区别对待;在教育矫治方式上应体现多样性,应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类别、所犯罪错、年龄、性别等进行分类,开展类别化教育;在帮困扶助形式上应强调针对性,要结合矫正对象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文化层次、专业技能、居住环境等采取有针对性地帮扶。
最后,行刑保障要作出调整。一是与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相配套的规范性保障。要有与《社区矫正法》相应法条配套的执法标准及制度。二是与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相配套的专业性保障。如,对社区矫正对象类别化教育和针对性帮扶均需要对应的专业人才。《社区矫正法》虽规定了“可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具体怎么组织、怎么开展工作没有规定,实践中有无相关资源、政策障碍不得而知。三是与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相配套的技术性保障。随着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智慧矫正”工程的推进,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更需要信息技术的跟进配套。
三、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首先,队伍的配备要更足。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配比不足2%,这是难以满足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的工作需要的。至于应当按照怎样的配比更合理,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编制部门联合开展调研,科学配置专门执法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如果这一渠道解决确有困难,可考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非执法类事项交由社会组织完成,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进而提高改造质量。
其次,队伍的结构要更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特别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结构不优,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偏低,专业技能欠缺,根本无法满足当下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招录或政府购买服务或增加事业编制等方式为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尽快补充新鲜血液,优化队伍结构。
再次,队伍的素质要更高。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需要懂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除了以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的方式外,还需要加大对现有在岗人员的培训力度,尽快提升专业素养,以适应工作需要。
最后,队伍的作风要更硬。作风硬才能打硬仗。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一项大工程,是一项创新型工程,需要付出艰苦努力,而要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工作目标本身就是一场硬仗、持久战。只有以铁的纪律、实的作风,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革命化的要求,才能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
把“人”亮在最高处,是一种”待人”态度、”为人”胸怀、”做人”境界,更是一种“行事”方式、工作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一个大课题、一篇大文章,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更大的魄力进行顶层设计、整体推进,从而使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具人性光辉,迸发更大能力,放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今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即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在完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完善刑事执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社区矫正领域里面带来的变革可以说是跨越式的,全篇亮点纷呈。笔者认为,它的最大特点是——一部有温情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社区矫正法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学者们都主张刑事犯罪的执行应该将教育与惩罚结合起来。社区矫正的对象原本就是犯罪后确定有罪的人,从程序上来说,应该是刑罚的执行阶段。但我们从社区矫正法的标题可得,并不是“社区执行法”、或者“社区惩戒法”,而是用了“矫正”这样一个程度更轻的词语。凸显了国家对于收监执行的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划分上,不仅仅是判决执行方式上的不同,对于挽救措施、自身身份的界定上也有重大区别。
其次,社区矫正法体现了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法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定位手段的应用,以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表述,都特别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
就拿请假制度来分析。劳动和休息是人基本的权利。作为社矫对象,保障其劳动权利才能保障其基本的生存能力,才能保障其不会因生活无着落而再次走上极端或者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才能为自己和家庭创造更多财富,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社矫法的条文中我们能感受到,对社矫对象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劳动作出让步。旧的制度规定过多强调了管理,虽然对于疾病或者家庭变故等可以请假,但是基本操作只限定为此两类情况。对于一些社矫对象,其因工作原因外出的请假,如果不批准,似乎没有温度,过于苛刻;如果批准请假,则无形之中,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管理不严格、或者脱管的风险,是严亦忧而松亦忧,我们很高兴地看到,社矫法对此明确为“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更加到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相信在实施过程中,不假外出会大幅度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抗程度会降低,社矫对象会更加愿意服从社矫工作人员管理。
最后,社区矫正法更加体现了宽严相济、刚柔并举的治理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制度设计本身,就要求既要严肃打击犯罪,维护法制权威,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统计,全国解矫人员490多万,但是重新犯罪率不到0。2%,可以看出监禁刑适当减少,社区矫正作用发挥充分,对制止犯罪、纠正违法、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这部法出台本身,就是将宽严相济的治理原则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在社会治理和刑罚执行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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