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摘抄网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永佃制的读书笔记大约有3篇左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永佃制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是:农民开垦地主荒地;佃农长期耕种或改良地主土地;地主出卖土地耕作权;佃农缴纳佃价或押租;佃农私相顶退逐渐形成佃权;自耕农出卖或向地主投献土地,但保留其耕作权。早期永佃制的形成,主要是农民垦荒或长期耕种、改良地主土地;后期的永佃制,更多的是农民价买佃权,或出卖所有权而保留耕作权。一般认为,永佃制起源于宋代,明清迅速发展,江、浙、皖、赣、闽、台、粤诸省和北方部分地区较为流行。清中叶以后,某些地区的永佃制开始衰落,但是江、浙、皖一带的永佃制在太平天国后曾一度有所恢复和发展。
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拥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可以分别执行和占有。这两项分割的权益,各地名称不同,如:田底田面、田骨田皮、田根田脚。有的地方认为永佃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因此享有永佃权的称为二田主,形成一田二主制,即地主与佃户共同享有土地的主权。 永佃制有利佃农,对佃农是一种保障。佃农视永佃权为一种产业,可以出让、遗赠、或转售。永佃权有时价,而且往往比田骨的价值更高。
北宋末、南宋初,各地普遍实行长期租约制,田地的买主往往答应继续出租田地给原佃户,在地契上说明这一点,并写上佃户姓名,即“随田佃客”。有些地区,即使地契上没明载佃户姓名,买主依然承认原佃户的优先承佃权。随田佃客的制度有利佃户,保障佃户的承租权,不受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影响。这种习惯南宋时在江南演变成永佃制。
有时地主出卖自己的田地,欲取得新买主承诺,让他永远在原田上佃种。这种永佃权是出卖土地的附带条件,称“就行佃赁”。有时卖主不但在原地以佃户身份耕作,甚至在出卖土地时声明享有回赎权,在回赎权有效期间可以世代承佃。这是永佃制的另一来源。
宋代流行一种只抵押、不卖地的交易,赎回的权利永远属于出典人。抵押土地后,出典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土地,如果他不提出赎回,出典的状态便一直持续下去。这是永佃制的形成原因之一。承典人可以把土地转典给第三者,收取金钱;也可以向出典人支付一笔相当于典价与卖价差额的金钱,称“找贴”或“找价”。
上面这些就是摘抄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永佃制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