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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责令整改的通知书(精选4篇)

时间:2022-08-21 18:46:20编辑:傅莹

  以下是摘抄网小编整理的环保责令整改的通知书大约有4篇左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环保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同志:

  经群众反映和实地检查核实,你户修建的养殖场不符合环保要求,大量鸡粪不能及时处理,滋生了大量苍蝇,已经严重影响了周围农户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为了周围农户的身心健康和生产生活秩序能够恢复正常,请于20_年月日前整改或搬迁养殖场,如不整改或搬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送达人:

  接收人:

  _镇人民政府

  20_年月日

  篇二:环保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各有关业户:

  为切实加快南张楼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步伐,不再排放污水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镇容村貌管理的有关,通过与南张楼村两委研究,在前段清查整改的基础上,要求从现在起至20_年_月_日,集中对南张楼村西前史路两侧的袋加工厂及恒温库进行转产和停业非法排水。要求所有业户,迅速行动,在20_年_月_日前通过整改达到以下标准:

  1、编织袋业户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购加工原料。并在规定

  期限内加班加点,确保在20_年_月_日前将院内原料加工完毕,不再生产。

  2、如果有关业户在转产期限内再购置加工原料,如发现坚决进

  行停电停产并罚款10000元。

  3、恒温库暂时停止向场外排水,等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并达标后再进行排放,如在接到通知后再继续非法排放,罚款10000元。

  希望各经营业户高度重视,不折不扣,按期完成转产和停止污水排放,没有达到要求的将一律取缔,绝不姑息迁就。

  特此通知

  何官镇人民政府

  20_年_月_日

  篇三:环保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_县_农牧养猪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清水蓝天”检查小组及我局执法人员20_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养殖废水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_年6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8月1日前整改到位,整改内容如下:

  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行按日计罚。

  联系人:吴_

  电 话:23303_

  地 址:_县大街篇号

  _县环境保护局

  7月1日

  篇四:环保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20__>第(057)号氯碱厂一二三期液氯包装工段:

  经查,你工段存在下列问题:

  1、二期液氯储槽平台卫生差,需及时清理。

  2、三期液氯储槽厂房南门东侧消防管道漏水,需处理。

  上月未完成项

  1、三期包装工段员工包装钢瓶时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戴好安全帽及其他安全。

  2、三期无三氯化氮排放记录。

  3、根据《山东省氯碱技术规范》关于液氯储罐设置的安全要求第六条规定:储量在五吨以上的储罐上应设置液碱或水喷淋装置,用于吸收外溢的氯气。根据安监局要求建议三期在液氯贮槽上安装液碱或水喷淋装置。

  现责令你工段对第1、2项问题于20__年6月27日前本部门或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上月未整改完成项,延期10天检查,除客观原因外,仍未整改完毕,对工段负责人进行罚款100元处理;并将整改情况表报安全环保部,逾期不整改的,将逐级上报主管领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安全环保部监察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金茂化工安全环保部

  20_年5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本份由安全环保部门留存,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上面的这些是摘抄网小编专门整理的环保责令整改的通知书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