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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8-19 12:09:12编辑:傅莹

  下面是摘抄网小编精心帮大家整理的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大约有4篇左右,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一: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

  根据湖南省新近制订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了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内容、时间和范围,提出“三步走”实施步骤,现将相关内容摘抄供大家了解:

  一.全面分析清理2018年账目

  各单位应在前期全面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结合单位2018年年末科目余额表及相关余额明细表,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各类资产等与会计核算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清产核资基础工作:

  1.清理核实各项资产。在2016年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理核实、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要清查核实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资产数据,为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初始入账成本及尚可使用年限等提供依据。

  2.清理分析往来账项。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工作,做好坏账计提的准备工作。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按和资金管理的规定依程序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款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为准确核算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创造条件。

  3.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统一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准备。

  4.明晰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

  二.建立单位2022年新账体系

  各单位应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更新,按照财务会计报表及预算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单位2022年度新账科目体系,确定明细核算及辅助核算具体要求,确定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将旧账数据转换至新账

  按照新旧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要求,将2018年末旧账会计数据转入新账、补提相关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将基建账套纳入单位“大账”、将未入账事项登记入新账科目、确定2022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各科目期初余额数,编制2022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及填列有关预算会计报表年初数等。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具体工作与程序可参考《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与转换工作任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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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拨款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单位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2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应当根据2022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2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22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22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单位应当根据2022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22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22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22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篇三: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7号

  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地质勘查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6号

  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测绘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2日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财政部

  2018年6月15日

  篇四: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指导意见指出,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生成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

  指导意见明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不得账外设账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在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配合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财政部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会计中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积极推行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专家咨询指导机制。

  指导意见还就加强宣传培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部署。(柴新)

  上面的这些是摘抄网小编专门整理的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