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摘抄网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咨询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大概有3篇左右,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款 原则
第一条
设计事务所是知识型的企业,设计事务所是以资本和知识支持、并以知识支持为主的企业。协调资本与知识的关系是搞好设计事务所关键所在,反之往往会导致知识型公司人员流动频繁和效益不高。
第二条
合伙制是协调资本和知识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在合伙制企业中,资本持有者和知识持有者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公司的收益应该在扣除成本以后,由资本和知识共同参与剩余分割。
第三条
鉴于本办法试行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出资者按资本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分配剩余,其他均归出知者的剩余分配办法。
第二款 利益处分
第四条
合伙人的收益是在扣除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投资成本和其他成以后的所得。
第五条
直接成本指:合伙人承担自身和团队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和经营活动中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间接成本指:合伙人分担房租、设施使用和水电、电话、综合部门人员的部分费用。
第七条
投资成本指:合伙人向出资者支付的投资费用。
第八条
其他成本指:各种应交纳的税费。
第九条
合伙人对团队成员的工资、奖励和福利必须有一个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并确定最低收益保障线。如果当月收益不足以支付成员支出和成本费用,合伙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向公司提出借款,用以上述支付,借款必须还本付息。如果当月的收入超出了必要的支出,合伙人应当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所有权归合伙人,用于以丰补欠。任何人包括公司无权使用和支配。
第十条
属于合伙人管理团队成员的人事关系由合伙人负责,其人事关系性质同公司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人事关系原则上同合伙人一起进退,相关约定在用工合约中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参与公司的剩余分割是企业内部分配方式的变革尝试,合伙人不承担人在企业经营方面的损益责任。
第三款 公司与合伙人
第十二条
设计事务所是法人,是设计事务所民事行为的责任主体。合伙人的行为在设计事务所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并向公司和公司的代表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事务所确定的合伙制是一种机制改革的尝试,并不改变设计事务所的实质。设计事务所与合伙人之间确定的合作关系受双方签订的正式契约的调整。
第十四条
合伙人在享受合伙权力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伙人的权力指:合伙人按契约规定享受的在人事、分配和经营业务等方面权力;
合伙人的责任指:合伙人既要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必须维护团队成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报批业务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经公司批准,然后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约并认真实施;按规定扣除成本、交纳费用后合理分配剩余;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员工接受培训和分享资源的权力;接受公司的协调,特别是在合伙人包括合伙入团队同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人团队之间、合伙人和合伙人团队同支持部门之间发生冲突时。
第十五条
一旦合伙人和合伙人团队同公司利益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只接受双方契约的调整,不接受公司外部和其他形式的调整;而双方的契约在试行期间,可以以每三个月为一个时间单位,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协商和调整。
第四款 合伙人资格的取得和取消
第十六条
合伙人在向设计事务所提交合伙的书面报告,经设计事务所审查通过并经过三个月的实践后方能确认。设计事务所保留对合伙人资格经常性的考察。合伙人违反规则,设计事务所有权依据事实对其进行、批评、处分直至取消合伙人的合伙资格;合伙人如主动提出取消合伙关系,应提前一个月向设计事务所递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包括妥善处理好属于合伙人管理团队的成员关系然后离开。
第十七条
设计事务所鼓励合伙人在条件成熟以后离开公司自己创业或到新的公司担任各种职务。公司将尽可能地提供帮助并保证不设置任何障碍。
第五款 试行与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并经设计事务所全体员工协商后试行,试行时间为三个月,期满后修改,以此类推。试行期暂定为两年。
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专利合伙人制度介绍
1.1 专利合伙人的内涵
2015年,达闼科技在成立之初就创立这项名为“专利合伙人”的机制。企业与研发人员的关系由于单纯的雇佣关系转化成为合伙与合伙的关系,合伙人机制也重构了发明人与企业、人才与激励回报、人才与专利资产、发明人与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了知识型人才的创新意愿和回报体系,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健康创新价值交换体系。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奖励机制:
1.1.1职务发明奖励机制。
职务发明奖励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专利申请奖,专利申请获得受理后,奖励以上职务发明奖金的 40%;取得专利授权证书后,奖励余下的 60%。
1.1.2高质量专利奖励机制。
专利需要“量质并重”,“以质量牵引数量”。专利合伙人计划规定了:专利如果写入国际、国家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为必须使用的专利(SEP,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或者根据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其他类型的高价值专利的,按一定金额进行追加奖励,奖励金的50%奖给此专利发明人,其余50%奖给价值提升人员。
1.1.3专利运用奖励机制
参照按照商业实践以及企业所处的实际经营现状,专利合伙人计划规定:首先,属于对专利侵权企业进行维权产生的经济收入,将此赔偿额的 10%作为奖励金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奖励金的 50%奖给此专利发明人,奖励金的 50%给予维权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其次,通过转让产生的经济收入,将此经济收入的 10%作为奖励金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奖励金的 50%奖给此专利发明人,奖励金的 50%给予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简言之,专利合伙人的核心是:第一、明确提出来高价值专利导向和运营导向的激励;第二、明确奖励范围不单是发明人,还包含利益相关者;第三、明确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分成比例;第四、明确员工不但在职,即使离职以后计划也依然有效。
1.2企业专利经营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2.1 发明人的创新意愿问题
员工为什么申请专利,是企业开展专利创新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每一个企业员工都是经济人,也就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理性选择假设是指经济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作出选择,对于企业专利创新也一样。企业设计专利激励制度是否需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不好,后续高质量以及运营无疑是“无源之水”。企业传统做法一般会从两个角度来考虑:
第一、通过业绩考核产生专利。但如果员工单纯按照行政命令完成企业考核任务,可能导致产生的专利技术方案与形成两层皮,脱离了企业核心战略的专利很多可能成为“沉睡专利”。
第二、通过专利激励产生专利。传统的企业激励专利关系有点像“买卖”,企业出钱,员工出专利;如果只奖励申请/授权,可能会导致不能兼顾运营;如果只奖励发明人,可能会导致不能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如果只奖励当期行为,可能导致不能兼顾专利经营的长期性。
1.2.2专利的高价值问题
就目前而言,企业不应该仅仅追求专利数量,更应该谋求获取高价值专利。企业总想以最小化的投入,获取最大化的收益;而员工层面更多会考虑短期利益的获取。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拟定企业与员工之间完美创新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所以,企业虽然以追求高价值专利为导向,但事实不是企业想做就能做的,还要看考虑执行层面的各种因素是否具备。既然存在这个问题,就要正视问题,在基础层面和机制的全流程层面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1.2.3专利运营转化的问题
在企业层面,专利生产经营特点非常突出。
第一、周期特别长,在专利申请到成果转化会有20年的周期中,要实现最终专利运营价值实现,需要在研究开发、专利生产与规划、技术和市场选择、专利运营实现等不同环节不断加值和赋能。
第二、涉及到角色特别多,虽然在专利法层面,专利权属于企业,但由于企业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概念,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往往需要落实在具体的内部组织和内部人员身上。通常,可能会涉及的问题是内部财务费用分担,内部专利维护责任承担,专利技术市场选择主导,专利运营案例发起与操作等不同的人。除了发明人以外,通常还会涉及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等各种角色。
1.2.4 专利管理人员的投入产出问题
在很多刚刚开展专利工作的企业里,往往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从事专利工作,多是由项目管理人员或者行政人员来兼职完成这些工作。但是,企业专利工作非常庞杂,而且程序性非常严格,兼职人员由于工作繁多、不熟悉专利业务,很难关注到专利业务的每一个细节,即使将大部分专利工作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完成,也会因为外部代理机构不能准确把握本企业的专利政策(或者说由于本企业没有专职人员而根本不存在专利政策)而不能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因此这种由兼职人员从事专利工作的方式只能在初期阶段采用,长期来看企业一般需要建立专门的IP部门来从事企业专利管理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专利管理人员理应将工作职责定位为专利生产,以及专利资产管理与经营。事实上,往往由于机制所限,专利管理人员不得不将更多精力花费在专利生产模块,而导致不能将更多精力放在专利资产管理与经营上。而企业专利管理人员本质是无形资产管理人员,需要有能力管理资产,有意愿将资产价值最大化,有权利享受收益,并且实现利益最大化。
1.3 专利合伙人的意义
专利合伙人计划的实质是在企业层面,将员工完成职务发明行为转换成类似投资的行为,只要员工想创新、敢创新、能创新,企业就帮助员工把创新成果转换成专利经营。在个体专利层面,通过激励机制将企业、专利发明人、利益相关者形成共创的共识;在专利激励层面,通过当期发明奖励、后期授权奖励、高价值奖励、远期运营奖励的全链条体系,形成了专利的“价值创造-价值增值-价值分配”循环,并且通过后端的“价值分配”,调动前端的“价值创造”和中端的“价值增值”,实现高价值专利生产的牵引。
专利合伙人制度对于企业专利经营管理的影响
2.1专利理念的转变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逐步落地,企业对于专利的认识在不断更新迭代,从传统的唯数量论到追求专利高价值运营,从单纯的专利攻防模式扩展为专利利益共享模式。作为商业实践的主体,企业不应该仅仅站在专利是矛与盾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专利更多应该成为企业间合作共赢的基础。
2.2 专利经营的转变
传统的专利创新机制作为企业与员工之间创新成果交付的模式,无法改变专利生产者与专利经营者分离的问题,专利经营始终存在运营转化的制度屏障。专利合伙人机制,将从专利发明行为扩展为专利投资经营行为;重塑了企业与员工的发明利益行为模型,将技术发明转换为投资概念,使得专利经营赋予新的活力。
2.3创新模式的转变
传统的专利创新模式仅仅考虑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模式中的其他主体因素。专利合伙人机制,将专利创新模式从员工单向职位发明行为变为员工和利益相关者多边利益共享,使得专利发明不再是发明人一个人的事儿,裹挟更多人进来,一起把做大。
2.4创新意愿的转变
传统的专利创新模式,企业更多以劳动合同或者职业伦理上的角度要求发明人交付成果,发明人存在被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专利合伙人机制,使得发明人从要我创造变成我要创造。企业不再需要追着发明人交付专利成果,而是将专利创新变成自觉自愿的事情。
2.5利益分享的转变
专利合伙人机制使得专利从企业“我的”,变成企业和员工“我们的”,并且实现了专利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合理安置划分。
高价值专利创造主体是企业,企业推进专利合伙人计划需要回归八个字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知识型员工已经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主体,它要有两个权利:一个是剩余价值索取权,参与利益分享;一个是经营话语权。这两个权利使得专利合伙人制度成为企业专利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企业要推进专利合伙人计划,需要回归八个字:共识、共担、共创、共享。
共识。推进专利合伙人机制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创新与价值驱动的组织。企业与员工达成专利创新的共识,以及利益分享的共识;这样的共识不但是短期承诺,更重要的是长期坚持和文化传承。
共担。企业专利的创新模式,本质为企业出资,员工共享智力成果,缺一不可;所以,专利创造从根本来说,是发端于企业,落实于员工,二者是共担的关系。所以,企业内部需要建立这样的规则,利益分享机制明确,制度层面保障,企业也要信守承诺落实。
共创。高价值专利获取,需要调动各方资源,把每一个人的优势都发挥出来;真正形成“价值创造-价值增值-价值分配”的循环;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共创的共识,让企业、发明人、利益相关者形成共创的机制。
共享。不但是简单的利益共享,其实是通过后端的“价值分配”,调动前端的“价值创造”和中端的“价值增值”,实现高价值专利生产的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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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所谓合伙人制度,简言之就是同甘共苦,一起担当。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合伙人机制无非有三大模式。
第一,公司制的合伙人(股权控制型)。在这个范畴内,重点在于,对整个公司来讲,除了激励之外,还要实现控制的目的。即除了激励之外,还要把握公司的控制权,要么是控制其上市,要么实现权益的平移。
第二,联合创业模式(平台型)。这是一个被大量的新业务公司,大量需要在原有业务体系上孵化新业务的公司所采用的模式。典型的案例包括新希望集团所孵化出来的新业务。
第三,泛合伙人模式。当公司在所谓的股权激励之外又加入了合伙人的定义,或者是增加一些类似于合伙人制的激励,这就是泛合伙人制。比如,根据阿里公开的招股,阿里的马云和蔡崇信先生是两个永久性的湖畔合伙人,其他的合伙人大约还有30名左右。
在中国企业的实践创新中,事业合伙制有五大模式,下面分别介绍一下。
一、小米模式
雷军:单打独斗已经成为历史,未来创业的趋势将是合伙人制
小米创始人雷军认为:单打独斗已经成为历史,未来创业的趋势将是合伙制。这种合伙制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要打造一支卓越的创业团队,就是吸纳和凝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抱团打天下。小米创业团队8个人中有5个“海龟”,3个“土鳖”,每个人都能够独当一面,创业团队年龄平均43岁,都实现了财富自由,不再简单追求挣钱,而是追求将事业做大,从而获得事业成就感。这些人因为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不再为五斗米折腰,他们想实现共同创业,想干出一个伟大的企业,因此,这些人创业的时候完全可以不拿工资,而且他们愿意共担风险。总之,小米找合伙人的最终目的是要找到最聪明、最能干、最合适干、最有意愿干并愿意抱团合伙干的创业人才。标准有三个:首先要有创业者心态,愿意拿低工资;愿意进入初创企业,早期参与创业,有奋斗精神;愿意掏钱买股份,认同公司目标、看好公司前景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二、阿里模式
马云:创始企业家与人力资本具有比货币资本更大的经营话语权
第二种模式是阿里模式,马云说:未来的竞争不是人才的竞争,而是合伙人制度的竞争。为什么马云将合伙制上升到企业竞争力这样一个高度?阿里巴巴的事业合伙制解决了创始人与人力资本在企业的控制权与经营决策的话语权问题,阿里合伙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同股不同权,使创始企业家与人力资本具备比货币资本更大的企业终极控制权与经营话语权。在很多的互联网企业、高科技企业,是高知识人才+高资本投入,最早都可能有烧钱过程,导致创始人和人力资本的股权不断被稀释,稀释到失去控制权的地步。
但是企业一方面要用大量的资本,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创始人和人力资本对企业的有效控制,按照传统的同股同权完全没办法有效运行。所以美国的资本市场创造了同股不同权规则,承认人力资本和企业创始人拥有比货币资本更大的话语权,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高管团队仅持有阿里巴巴9.4%的股份,前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权,如果按照传统的同股同权的规则,阿里的控制权与决策权应掌握在日本人孙正义手上,但阿里巴巴的合伙制是创始人和人力资本既要利用资本,但是同时摆脱资本的控制。
阿里巴巴的合伙机制,分成几个方面:一是永久合伙人,马云和蔡崇信,不管股权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他们永远都是永久合伙人。合伙人委员会,由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和曾明组成,同时对合伙人进行分类,有的叫永久合伙人,有的叫普通合伙人。退休的合伙人可以被选为荣誉合伙人,荣誉合伙人无法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能够得到奖金池的一部分奖金。永久合伙人由选举产生,或由在职和退休的永久合伙人指定,退休后不享受奖金分配。更重要的是马云与软银等资本方达成协议,资本进来可以占有股份,但是投票权通过一个投票信托授予马云和蔡崇信支配。与雅虎达成协议,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及软银的董事提名,使马里及合伙人团队用不到百分之十的股权,获得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经营决策话语权,
可谓:有钱的(指阿里的机构投资人和将来的公众投资人)出钱,有力的(指合伙人团队或核心高管团队,广义“力”)出力,钱你出,活我干,怎么干我决定!怎么分,按说好的分,利益上保证资本方,经营上保证创始人及合伙人团队的控制权与话语权,这样各得其所,逐利的资本方获得利益保障,追求事业成就感的人力资本可以有效掌控企业,不断将事业做大做强。
图1 阿里合伙人制
三、万科模式
郁亮:企业不再需要职业经理人,而是事业合伙人
万科所采用的是分层合伙人制度,公司这个层面上为公司一级合伙人,各个单一的事业群有事业群合伙人,到每一个项目上有项目合伙人。分层合伙人的好处是能够让更多的员工参与到整个合伙机制里面。这种分层合伙实际上有利于形成全员合伙机制。
虽然从股权来讲属于资本方所有,但是实际上所有的员工、所有的职业经理人都参与到公司整个合伙机制里。这也是一种企业内部通过人才机制创新,巩固经营权与控制权,经营层填充股权意义上的缺位来抵挡野蛮人的夺权。即使资本方进入以后还得用万科的员工,不可能把所有合伙人都干掉。所以这种机制适用于中国特殊的资本市场,如果万科有美国的资本制度做支撑的话,王石就不用辞职,给王石一个永久合伙人身份、一个一票否决权就可以保证创始人及团队辛苦创下的成果与事业不被资本的力量无情剥夺。因此,万科的事业合伙制只能使人力资本能够参与企业的利益分享并获得部分经营话语权,同时增加资本方对企业全面控制的难度,但从根本上摆脱不了资本对企业的绝对控制。
万科为实现其推行合伙人制度的目的,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制度设计,通过汇集资金,成立相关财务顾问公司,组建合伙企业,形成投资主体并注资持股。
图2 万科合伙人模式
四、华为模式
任正非:投资于人,以奋斗者为本,持续艰苦奋斗的合伙机制
第四种是华为模式,华为的合伙机制本质上不是股权合伙,而是一种利润分享合伙机制。华为在上世纪90年代也采用实股,但是1997年,华为高层到美国考察企业时,发现美国其实很多高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动率为20~30%,这些人离职以后如果还拥有股权,继续分享企业的利润很不公平,也不利于企业和人才发展,而且许多企业一上市,股权一套现,人才一夜之间暴富,事业生活找不着北,事业激情衰竭,不愿持续奋斗。因此,美国一些企业采用的是利润分享计划,而不是股权制。
另外,华为的股权很分散,任正非个人只占股权1.42%,所以我们那时候开玩笑,只要高管团队一联手投票,按照股权就能把任正非炒鱿鱼了。那华为怎么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华为从1997年开始试行虚拟股权计划,2001年华为正式推出股票期权计划,获政府批准。虚拟股权计划,即员工拿到的股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只是一个利润分红权,你在华为干就参与分红,你不在华为干,离职了,不再为企业做出贡献了,股权就退回,公司回购,回购之后放在一个池子里,又卖给持续贡献者及新加入的奋斗者。
因此,本质上,任正非让渡了百分之九十几的利润,实现了对公司100%的控制。伟大的企业家都懂得“财散人聚”这个道理,都是爱才如命,挥金如土,舍得让利,善于分钱,但最看重的是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以实现其做大企业、做大事业的远大目标与追求。
企业家最终不是追求财富,而是追求做成一个伟大企业的成就感。对企业家而言,一个亿以内可能属于自己,超过一个亿都不属于自己,都属于国家与社会。而且随着人的年龄增长,钱挣得越多,用在自己身上的钱却是越来越少。“财富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事业与成就”,这点任总早就想明白了。钱到了一定数目,就是一个符号,对人的幸福感与成就感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有意义的是成就感,最深层的追求是自我超越,奋斗不息。比成就感更高的叫自我超越,不断地超越自我的追求。
任正非的终极追求显然不是自我实现,而是要通过成就伟大的企业与事业,从而成就他人、成就国家与民族的强大,在这一点上,华为以奋斗者为本的利润分享制与获取分享制也是一种搭建事业平台、凝聚优秀人才、共同创造伟大事业、持续奋斗的合伙机制。
图3 华为虚拟股权发展史及事件关键节点
五、温氏模式
温鹏程:齐创共享的事业管理平台,是温氏发展的核心动力源泉
第五种是温氏模式,实际上是管理合伙机制、事业合伙机制。温氏,2016年销售收入590多个亿,盈利130个亿,占了整个创业板20%的利润。为什么温氏的利润率能超过高科技企业?原因在于温氏创造了一个管理事业合伙机制,它通过建立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把56000个家庭农场联结在一起,而这56000个家庭农场全是农场主自己掏钱投资,产权基本是归农场主自己,但共同在一个事业与管理平台上经营与生产。
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第一是轻资产,如果一个企业自己投资56000个家庭农场,投资成本是非常高的。第二解决了责任心的问题。农场都是在很偏僻的地方,职业经理人基本不愿意去。但是如果养殖场是自己的,很多人甚至吃住都在养殖场,解决了生产作业的责任心的问题。温氏为56000个合伙人搭建的是一个齐创共享的事业合伙管理平台,家庭农场产权上各归各,但共享一个事业平台、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管理平台。既有大企业的规模与协同效应,又有小企业的活力与效率。这套以共享事业与管理平台为核心的合伙机制,可归纳为32个字:数据上移、平台管理、责任下沉、权利下放、独立核算、分布生产(自主经营)、共识共担、齐创共享。
图5 企业家的八大转型
合伙制是大势所趋,因为知识员工已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主体,它要有两个权利:一个叫剩余价值索取权,参与利益分享;一个叫经营的话语权。这两个权利使得合伙制成为目前公司治理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
合伙制基本价值理念可归纳为8个字:共识、共担、共创、共享。所谓共识,是指合伙人一定要有战略共识,有共同的使命和价值观;道不同不相为谋,要合伙,首先要解决“道同”的问题,只有“道同”才能减少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才能真正建立起信任机制;所以,合伙制的前提,就是大家要有共同的使命和价值观。所谓共担,是指共担风险,共担治理责任;真正的合伙制,合伙人既要出钱又要出力还要出资源;合伙制一定要建立自我施压与担责的体系,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之间不再是一种简单的雇佣关系,而是由雇佣关系转向合伙关系,或者是多重契约关系。所谓共创,是指要把每个合伙人各自能力和优势真正发挥出来,实现价值驱动要素联动,以客户价值为核心,真正形成“价值创造—价值评价—价值分配”的循环。所谓共享,不是简单的利益共享,其实是剩余价值共享、信息与知识共享、资源与智慧共享,真正形成良性的生态环境共享体系。
合伙人制就是要打破过去把人固化在某一个岗位上的局面,要尊重个体力量。个体通过团队来连接和交互,产生加倍的能量、累积的能量。把从雇佣关系走向合作关系,从管理控制走向授权赋权,从过去简单的工作契约走向承诺契约,从过去的薪酬分配走向权益分享,从过去的绩效优先到工作生活的相对平衡,这些都对战略、公司治理、业务模式创新、人力资源机制、组织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合伙人制将会成为未来企业全新的管理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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